利息之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利息之债(Interest Obligation)
目录 |
利息之债是指以支付原本债权的收益为标的的债。利息之债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广义的利息之债除金钱作为利息之外还包括物,如以粮食作为利息;狭义的利息之债仅指金钱利息之债。这里的利息之债限于金钱利息之债。
依利息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两类。
约定利息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利息。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但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的借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法律强行性规定而产生的利息。如银行贷款利息即属法定利息。
复利是指将利息滚入本金而再生的利息。以利作本,将会使债权迅速增加,危及公平交易,因而各国法律无一不加以禁止。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之债具有附从性。利息之债是以原本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其对于原本债权具有从属性。
原本债权最初不成立或因其他事由被撤销时,利息之债也失去其存在基础;当原本债权移转时,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利息之债也随之转移。在为本债权设定担保时,其担保范围及于因主债所生的利息。
利息之债虽然与本债之间有附从关系,但其仍为独立的一种债,可单独消灭,当事人双方可以以契约消灭利息之债,并且利息债权也可以单独让与。
当当事人一方迟延清偿时,应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按照法定贷款利率计算;向银行贷款的,除应还本付息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此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利息。
那么基本利息之债与分支利息之债如何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