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出料加工(Outward Processing)
目錄 |
出料加工是指我國境內企業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加工、裝配,加工後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貿易方式。
出料加工貿易與我國的加工貿易在加工關係上是反方向的,加工貿易是進口料、件,在境內加工復出口;出料加工是出口料、件,在境外加工復進口。因此,按照加工貿易的定義,出料加工這一方式不屬於加工貿易範圍,其出口貨物屬暫時出境性質,加工後又復運進境。但由於其辦理程式與加工貿易方式有相似的環節,所以將其納入加工貿易管理的範圍。
出料加工合同項下出口的貨物,應比照暫時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其中對出口涉及國家禁止和統一經營的商品,應遞交外經貿部批件,對涉及國家實行許可證配額管理的,應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准文件;對涉及應徵出口關稅的商品,應交相當於出口稅款的保證金。出口加工合同項下復運進口貨物時,企業應持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併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對進口貨物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徵免規定如下:
(1)對復運進口後不再加工出口的貨物,海關以其進境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的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若以上計稅方法難以確定完稅價格的,可參考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費、運費、保險費估價徵稅。
(2)對復運進口後轉作進料加工的,海關按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的徵免稅手續。
(3)出料加工原則上不得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態的境外加工,不屬出料加工範圍,應按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加工期限為6個月,如確需延期的,須報海關核准,但延期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出料加工的經營單位應按海關規定如期將原出境經加工後的貨物復運進口,逾期不復運進口,或有走私出口等違法情事,海關將依法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出料加工的審批手續亦按上述規定辦。如出料加工的商品是棉紗、棉滌綸紗、棉坯布、棉滌綸坯布、蠶絲類、坯綢的,還應報外經貿部審批,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文件驗放。
- (一)藉助境外加工技術,彌補國內某項技術手段的不足
對因國內的技術手段無法達到產品質量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時,方可開展出料加工業務。對國內具備生產能力和加工技術手段的,不得開展出料加工。
- (二)開展出料加工應本著“簡單加工”、“有限加工”的原則
出料加工其加工程度原則上不能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如紙張的印刷、布匹的印染等。對於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的加工,如出口棉紗織成棉布,出口木材製成膠合板等,則已超出“簡單加工”範圍,不屬於出料加工業務,而按一般貿易辦理出口、進口有關手續。
- (三)出口稅收問題
出料加工項下出口的料件,免於繳納出口關稅
- (四)出料加工項下加工後成品復進口時的有關規定
海關對其加工增值部分予以徵稅,即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相同、類似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以復進口的加工貨物確定進口稅率,計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如上述徵稅的完稅價格難以確定,則可參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費、運費、保險費等予以估價徵稅。
- (五)開展出料加工業務應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其中屬國家禁止出口、限制和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應報外經貿部審批。其他凡屬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有效的批准證件驗放。
- (一)合同登記備案
1.經營出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國家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包括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2.合同登記備案單證
經營單位開展出料加工應在有關貨物出口前到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單證資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出料加工合同的批件;
(2)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加工合同副本;
(3)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主管海關對上述單證審核無誤後,予以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核發有關登記備案證明資料。
- (二)出口料件
出料加工項下料件出口時,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以及主管海關核准合同登記備案的有關證明資料,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出境地海關申報。出境地海關審核有關單證無誤後,驗放出口貨物,併在相關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海關印章退還經營單位或代理人,作為今後合同核銷的依據。
- (三)復進口已加工貨物
出料加工項下加工後貨物復進口時,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及主管海關核准合同登記備案的有關證明資料,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進境地海關審核有關單證無誤後,按出料加工有關規定對復進口的加工貨物增值征收進口稅款,驗放有關貨物,併在相關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退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作為今後合同核銷的依據。
- (四)合同核銷結案
出料加工項下出口的料件在規定期限內加工復進口後,經營單位應持下列單證到主管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
1.有關出口料件和復進口加工後貨物的出、進口報關單(報關單上須有出境地、進境地海關的簽章)。
2.經營單位填寫的“出料加工合同核銷申請表”。
主管海關對核銷單證審查是否齊全、有效,根據合同登記備案資料審查實際出口、進口情況。對合同執行情況正常的,海關對登記備案的合同予以核銷結案,並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出料加工項下料件自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加工後貨物應按期復運進口。如特殊情況需延長加工期限的,應報經主管海關核准,延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出料加工項下出口的料件如屬於應徵出口關稅的商品,經營單位應繳納相當於出口稅款的保證金,待經營單位辦理合同核銷結案手續後,海關予以退還保證金。
為了加強對出料加工貨物的監管,海關可對出料加工項下出口的料件附加識別標誌、標記或取樣留存,以確保出口料件加工後復運進口。
經營單位應遵守海關有關監管規定,按出料加工合同履行義務,不得以國外產品頂替進口,也不得以出料加工名義逃避國家對出口貿易的管理。
⑴開展出料加工應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由外經貿主管部門認定有關出境加工是否屬於國內“不能加工”、“難以加工”,是否屬於“簡單加工”、“有限加工”。如果出料加工中有屬於國家禁止出口或限止出口商品的,則應報外經貿部審批。
⑵出料加工項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免於繳納出口關稅,但是如果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屬於應徵出口關稅的商品,經營單位應當繳納相當於出口關稅稅款的保證金,在經營單位辦理合同核銷手續後退還。
⑶出料加工項下加工成品復運進口後不再加工出口的,海關對其加工增值部分,即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CIF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CIF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以復進口的加工貨物確定進口稅率,計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如上述兩種價格都無法得到時,可用出境貨物在境外加工支付的工繳費加上運抵中國關境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用作為完稅價格。出料加工項下加工成品復進口後再加工出口的,如符合進料加工條件的,經企業申請和海關核准,可以按進料加工規定給予辦理保稅手續進口。
⑷出料加工項下自料、件或半成品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的期限為六個月。加工後貨物應按期復運進口。如情況特殊需延長加工期限的,應在到期前書面向主管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延期,延長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如果逾期不復運進境,對原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應當辦理一般貿易出口手續。
⑸為了加強對出料加工貨物的監管,海關可對出料加工項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附加識別標誌、標記或取樣留存,以確保出料加工後成品復運進口。
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出料加工的有關管理規定,按出料加工合同履行義務,不得以境外產品頂替進口,也不得以出料加工名義逃避國家對出口貿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