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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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是指對出國人員在國外和出周往返途中,遭意外事故致殘、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後,在180天內致殘、亡的),給予一定比例經濟賠付的辦法。
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的具體內容 [1]
保險期限、保額
保險期限按年度或月份計算。保險金額最低不少於5千元,最高不限,一般為2萬元,原則上不加保疾病和醫療藥費,對出國時間長,人敦多的可協商解決。
(1)戰爭、叛亂、罷工、核子輻射。
(2)疾病、傳染病、懷孕、分娩及醫療而致傷、亡。
(3)打架、自傷、自殺、犯罪。
(4)打獵、攀山、競賽、滑冰雪、酒醉、服用藥物、精神錯亂、失蹤等均不屬保險範圍,不負賠償責仿。
有關業務規定
(1)被保險人如有增減或更改。應以書面辦理批改手續。
(2)保險期內發生意外傷害,投保人或其當地機梅應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併在30天內用書面通知保險人。
(3)索賠時須提供足以證明保險人意外傷、亡的書畫證明;為此交付的各種費用由投保人啟己負責。
(4)若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者,賠償時保儉人只將賠款支付給投保人,由其轉交被保險人或其家屬。
(5)退保:投保人要求退保時,對已生效的保費按短期費率計付;保險人要求取消保單必須在15天前通知投保人,對未到期保費按日計還。
(6)雙方發生爭執時應以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保單簽發地進行仲裁或訴訟法院。
- ↑ 曹翔主編.金融法律實用手冊.法律出版社,1991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