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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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和出周往返途中,遭意外事故致残、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180天内致残、亡的),给予一定比例经济赔付的办法。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的具体内容 [1]
保险期限、保额
保险期限按年度或月份计算。保险金额最低不少于5千元,最高不限,一般为2万元,原则上不加保疾病和医疗药费,对出国时间长,人敦多的可协商解决。
(1)战争、叛乱、罢工、核子辐射。
(2)疾病、传染病、怀孕、分娩及医疗而致伤、亡。
(3)打架、自伤、自杀、犯罪。
(4)打猎、攀山、竞赛、滑冰雪、酒醉、服用药物、精神错乱、失踪等均不属保险范围,不负赔偿责仿。
有关业务规定
(1)被保险人如有增减或更改。应以书面办理批改手续。
(2)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投保人或其当地机梅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在30天内用书面通知保险人。
(3)索赔时须提供足以证明保险人意外伤、亡的书画证明;为此交付的各种费用由投保人启己负责。
(4)若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者,赔偿时保俭人只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由其转交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5)退保: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对已生效的保费按短期费率计付;保险人要求取消保单必须在15天前通知投保人,对未到期保费按日计还。
(6)双方发生争执时应以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保单签发地进行仲裁或诉讼法院。
- ↑ 曹翔主编.金融法律实用手册.法律出版社,1991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