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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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身保险是指承保来华外商、游客、工作人员、涉外企业的雇佣人员、出国劳务人员等的生命和身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衰老致使伤残、身故、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一般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和伤害保险三种。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一般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即寿险与非寿险。寿险就是指人寿保险,非寿险则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意外保险。因此,这里的涉外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外,均属意外保险。
涉外人身保险的险种 [1]
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涉外人身保险为例,主要有:
(一)人身意外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致使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赔偿金额负责赔偿。还可附加医药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商定的额度内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赔偿。其责任免除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因战争、疾病、自伤自杀、犯罪行为、斗殴、醉酒、服用药物等所造成的身故或伤残,都不予负责。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将该保险扩展保险范围,即将战争、罢工、暴乱、叛乱、民众骚动列入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其保险费率也相应增加0.3%,即从原费率的0.9%增至1.2%。当然,参加该保险的人员不得是上述事件或行动的参与者,否则不予赔偿。
(二)航空人身保险
承保从被保险人踏入保单上指定的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保险公司按所附赔偿金额表进行一次性给付。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除外。
(三)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国外期间,包括出国往返途中,由于遭受事故引起的伤残或身故(或因遭意外事故后,在180天以内致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伤害程度,按保单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给予赔偿。其责任免除规定与人身意外保险基本相同,只是增加被保险人失踪,也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有12亿人口,人身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世界上许多大的保险公司抢摊中国,看好的大多是人身保险市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身保险市场有了开拓,但比起国外还有很大差距,保险险种也不丰富。近年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推出了分期支取储蓄的终身寿险、防癌健康保险等新险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天安保险公司也分别推出了一生平安人寿保险、简易人身定额保险、平安长寿保险、愉快人身保险等新险种,人身保险市场的竞争正在活跃起来。
- ↑ 赵喜臣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 (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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