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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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出租是指典權人將典物租賃給他人使用。典物出租是典權人行使典物用益權的一種方法,故典權成立後典權人出租典物無須取得出典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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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出租的限制[1]
為使典物出租不致於影響出典人回贖權的行使,典物出租應受以下限制;
②典權定有典期的,典物出租的租期不得逾越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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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出租的租期違反上述限制的,不能對抗出典人,出典人仍有權於典期屆滿時行使回贖權,取回典物。典物出租後,典權人仍可讓與典權或轉典。但此時的典權讓與或轉典不得破除既成的租賃關係,典權受讓人或轉典權人只能取得典物的間接占用,即取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不得要求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返還其租賃物。典物出租後,典權人對出典人仍須承擔典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毀損滅失除外。典權人於典物出租時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如同轉典時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典權人本身有過失為要件,只要承租人對典物的毀損滅失有過失,即構成典權人對出典人的賠償責任。但典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承租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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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藍全普.民商法學全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