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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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出租是指典权人将典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典物出租是典权人行使典物用益权的一种方法,故典权成立后典权人出租典物无须取得出典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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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出租的限制[1]
为使典物出租不致于影响出典人回赎权的行使,典物出租应受以下限制;
②典权定有典期的,典物出租的租期不得逾越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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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出租的租期违反上述限制的,不能对抗出典人,出典人仍有权于典期届满时行使回赎权,取回典物。典物出租后,典权人仍可让与典权或转典。但此时的典权让与或转典不得破除既成的租赁关系,典权受让人或转典权人只能取得典物的间接占用,即取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不得要求承租人于租期届满前返还其租赁物。典物出租后,典权人对出典人仍须承担典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毁损灭失除外。典权人于典物出租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同转典时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典权人本身有过失为要件,只要承租人对典物的毁损灭失有过失,即构成典权人对出典人的赔偿责任。但典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承租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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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全普.民商法学全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