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生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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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生效主義,是指非經公示物權不發生變動,公示是物權發生變動的生效要件。在採取公示生效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國家,物權變動並不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當然發生,還需要另外踐行交付或者登記之法定公示方式,才能使物權發生變動,因此與公示生效主義相對應的物權變動模式被稱為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公示生效主義要求物權變動以公示的完成為前提,如果當事人僅訂立買賣合同而未完成交付或者登記之形式要件,則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不發生物權變動,而物權一旦發生變動,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由於在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下,凡是物權就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權和債權之間涇渭分明,因此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是以嚴格區分物權和債權為理論背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