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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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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公务员免职制度)

目錄

什麼是公務員免職

  公務員免職是指有任免權的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和免職條件,通過法定程式和手續,免除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管理活動。免職包括程式性免職單純性免職兩種:程式性免職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職公務員擔任新職務之前或同時,免去其原來所擔任的職務;單純性免職是指免除其現任職務。[1]

公務員免職的原則[2]

  (一)法定程式原則

  公務員的任免必須依法定程式,任何違反法定程式的任免都是無效的任免。在公務員免職中,堅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手續進行,嚴格做到依法辦事,以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任人唯親、妒賢嫉能等流弊。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有關職務任免的規定,對任免形式、任免機關、任免範圍、任免程式等規範以法規的形式加以確認。《公務員法》對任免又增加了關於領導人員任前公示與任職試用的規定。公務員的職務任免制度不僅對擔任領導職務的要求辦理任免手續,而且對於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也必須辦理任免手續,不僅在晉升、降職時辦理任免手續,在錄用、調任、轉任、轉換、退休時也要辦理任免手續。

  (二)適時免職原則

  公務員職務發生變化而不能履行職責時,應及時免去其原任職務。免去原職,是任用新職務的前提。如果不及時辦理免職手續,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人員重疊,即某一職務同時有兩人擔任;二是職務重疊,即某個公務員同時具有兩個職務。任免機關應全面瞭解、掌握免職的各種情形,當公務員轉任、調任、退休、身體狀況不佳等某一情形出現時,須及時依法辦理免職手續,以免影響國家機關的有效運行。

公務員免職的條件[3]

  公務員免職條件分為以下幾類:

  1.程式性免職的條件

  (1)轉任職位的。在其擔任新的職位之前或同時,應免去其原任職位。(2)晉升或降低職務的,也需在其擔任新職務之前或者同時免去其原任職務。(3)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此類公務員也需在辦理調動手續時免去其所任職務。(4)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如公務員因為犯了錯誤被辭退,撤職、開除公職等,也都需要免職。

  2.單純性免職的條件

  (1)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離職學習是指公務員離開所在單位的職務,失去原有工作身份,去參加學習。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離職者仍不回原來工作崗位,不採取措施會給原單位造成損失。因此,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要免去離職者的職務,為他人替補留下空缺,及時恢複本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對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原單位必須免去離職者所任職務。(2)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公務員只有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才能勝任越來越複雜的業務工作。因此,如果公務員身體狀況不佳,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就會給國家機關帶來損失,所以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要免去其職務。(3)退休的。公務員工作到…,定年限,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主管機關不再留任的,根據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離開工作崗位時,主管公務員的人事部門也需對其免職。

  此外,還需強調一點。為了增強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使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年齡形成梯度結構,對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任職最高年齡要有所限制,當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年齡超過其所任職務最高年限時,任免機關應免去其所擔任的領導職務,任命為非領導職務或交流到其他機關去。

  3.自行免職的條件

  公務員如有下列條件之—時,其職務自行免除,但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即可:(1)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2)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3)被辭退的;(4)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5)死亡的。

公務員免職的性質[4]

  除少數國家外,各國把公務員免職作為一種懲戒方式加以規定。我國公務員的免職作為一種職務管理形式,是不具有紀律懲戒性質的。公務員免職不是一種獨立的任用形式,而是一種過渡性措施。免職是重新任命新職和退休的前提。公務員被免職後,應儘快辦理免職手續。公務員因升、降、調、轉、離職學習、養病被免職的,免職意味著公務員原任職務和相關待遇的停止,公務員被免職後,才能重新任新職。

公務員免職的程式[4]

  (1)由所在單位、上級或其他機關提出擬免職的建議。

  (2)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3)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4)發佈免職通知。

公務員免職和降職、撤職、罷免的異同[4]

  公務員的降職是指任免機關依法使公務員由較高的職位任較低的職位。我國公務員制度規定的降職是一種任用形式,不屬於紀律懲戒範疇,這一點和免職是一樣的。但降職是由於公務員不勝任現任職務而採取的任用方式,本人的職責、報酬和福利待遇都要降低,含有一定的警示、鞭策和負面激勵的意義,免職則不具有這樣的特點。

  公務員的撤職是指任免機關對嚴重違反紀律的公務員實行的懲戒方式。撤職和免職形式上有相同之處。撤職和免職的公務員都不再擔任原職務,不能行使原職權。不同之處是,撤職是一種較嚴厲的紀律懲戒,而免職不是。根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14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①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②降低職務的;③轉任的;④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⑤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⑥退休的;⑦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撤職和免職的法律後果也不一樣,被撤職的公務員原來的級別和職務工資要降低,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免職則不然。

  罷免是指權力機關依法撤銷其選出的公務員的職務。罷免和免職不同:首先,罷免依據的是憲法和組織法,免職依據的是公務員法;其次,罷免權屬於權力機關,而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再次,罷免的對象是由權力機關選出的公務員,而免職的對象是公務員;最後,罷免具有一定的懲戒性質。

  在現實生活中,對免職存在一些偏差,有人以為免職具有貶義色彩,把它當作是懲戒手段使用,混淆了免職和降職、撤職、罷免的區別,免職後,長期不給公務員任新職。還有人雖不把免職當懲戒手段,但是為某種需要隨意免職,免職後長期不予公務員任新職。我國公務員實行規範化管理,除了法規特許離職學習超過一年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超過一年以上的,不允許在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序列外,還存在享受某職級待遇的不任職的公務員。必須依法免職,發揮免職應有的作用。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如海.公務員制度 2007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0
  2. 唐鐵漢.公務員制度概論.中國城市出版社,2005.7
  3. 李如海.中國公務員管理概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08月第1版
  4. 4.0 4.1 4.2 張淑芳.公務員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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