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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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是債務人負擔的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義務。債務為法律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否則會引起不利於債務人的後果。債務效力指債在債的關係中所具有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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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關係在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質應將砝碼傾向於債權人一方,因而民法對債務效力的規定主要是圍繞著滿足債權這一目標設計的。債務效力在債務方面,主要表現為:
1、債務人應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全部債務。
2、債的關係成立後,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成為債的一般擔保,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對債務的履行負清償責任。當債務人有害及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債權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3、債務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應承擔債務違反的責任外,還可能被強制執行。
4、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有瑕疵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依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附隨義務,如註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說明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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