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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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为法律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否则会引起不利于债务人的后果。债务效力指债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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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在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质应将砝码倾向于债权人一方,因而民法对债务效力的规定主要是围绕着满足债权这一目标设计的。债务效力在债务方面,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全部债务。
2、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对债务的履行负清偿责任。当债务人有害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3、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时,除应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外,还可能被强制执行。
4、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附随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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