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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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權利人得對特定的人請求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效力指債權在債的關係中所具有的功用。
對於債權而言,是否需要實現和滿足,應由債權人自行決定,法律將這一選擇權賦予債權人,並不主動去幫助債權人實現。但當債權人決定行使債權時,法律就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以使其權利得到實現。債權的效力為債權人提供的保障是多方面的,並且伴隨著債權實現的全過程。
債權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債權的請求力
債權的請求力,是指債權人有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請求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請求力包括訴訟上及訴訟外的請求力;狹義的請求力僅指訴訟外的請求力。訴訟上的請求力為訴權,訴訟外的請求力為請求權。此處的債權效力,指的是廣義上的債權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這就是關於債權請求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還可能發生其他的效果,如中斷訴訟時效、在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中作為債務人遲延的時間界限等。另外,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
2、債權的執行力
債權的執行力,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通過執行程式強制實現其給付的效力。法律僅賦予債權以請求力是不夠的,還須賦予債權以執行效力,從而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更為可靠的法律保障。
債權的執行力,為債權人依靠司法救濟實現給付利益的效力,債權人須依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債權具有執行力也是法律賦予的債的關係的最後保障。
3、債權的保持力
債權的保持力,是指債權人有保持所受給付利益的效力,又稱受領保持力。債權人依債權而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屬於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債權人有權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
在債權的三效力中,請求力為債權的主要效力,也是債權本質的體現;執行力只有在債權的請求力不足以保障債權時才發生,它是債權的請求力的必要補充;保持力在債的效力中最具實質意義,它體現了債的終極目標,即使對於一些沒有執行力的債權,仍具有保持力,比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履行的,債權人有權受領,若債務人履行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力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債權人應在債權的有效期間內行使債權,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債權,可能會引起訴訟時效的超過,這時債權的效力會受到影響,但也並不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或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時,自債務人提出履行之時,債權人應負受領遲延的法律責任,此法律責任的效果之一就是請求力的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