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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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據債務托管理協議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債券受托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的關係為委托代理關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衝突。
在我國,債券受托管理人依“代聘、追認”方法產生。即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債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持續關註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併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3)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4)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式;
(6)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公司債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情形:
1、擬變更債券募集說說明書的約定
2、擬修改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3、擬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4、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發行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6、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7、發行人、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
8、發行人管理層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導致發行人債務清償能力面臨嚴重不確定性,需要依法採取行動的。
9、發行人提出債務重組方案的
註意:公司債券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情形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情形的差異,即可轉換公司債券只包括前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