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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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轉讓是指可轉讓的信用證的所有權力全部或是一部分轉讓給信用證獲益者(第一獲益人)所制定的第三者(第二獲益人)。
1、信用證上必須註明"不可撤銷"及"可轉讓"字樣,並受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所規限。
2、在信用證內要指定寧波國際銀行為轉讓銀行。
3、條款和條件已列明完整和清晰。
4、轉讓時,信用證的正本和申請書必須遞交我行。
1、更換單據的轉讓:只允許更換發票和匯票。其他信用證所規定的文件必須由受讓人通過他們的銀行遞交。也就是說,您必須使用第二受益人已遞交的所有運輸文件、保險證書等。
2、無需更換單據的轉讓:指銀行只需要使用受讓人遞交的文件,而無需您更換單據。
在轉讓時,並不是所有的條款都可以改變,按照UCP500第48條規定,可以更改的包括以下內容:
1、 受益人及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2、 調低單價及金額;
3、調低貨物數量(如果允許分批裝運);
4、提前有效期和最遲裝運日,縮短提示期/交單期,以預留時間更換文件;
5、提高保險額,以提供與原信用證所訂的同一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