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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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转让是指可转让的信用证的所有权力全部或是一部分转让给信用证获益者(第一获益人)所制定的第三者(第二获益人)。
1、信用证上必须注明"不可撤销"及"可转让"字样,并受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所规限。
2、在信用证内要指定宁波国际银行为转让银行。
3、条款和条件已列明完整和清晰。
4、转让时,信用证的正本和申请书必须递交我行。
1、更换单据的转让:只允许更换发票和汇票。其他信用证所规定的文件必须由受让人通过他们的银行递交。也就是说,您必须使用第二受益人已递交的所有运输文件、保险证书等。
2、无需更换单据的转让:指银行只需要使用受让人递交的文件,而无需您更换单据。
在转让时,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可以改变,按照UCP500第48条规定,可以更改的包括以下内容:
1、 受益人及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2、 调低单价及金额;
3、调低货物数量(如果允许分批装运);
4、提前有效期和最迟装运日,缩短提示期/交单期,以预留时间更换文件;
5、提高保险额,以提供与原信用证所订的同一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