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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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交單是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不同付匯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匯。
一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待貨物裝運後收到運輸單據,可以當天議付並對外寄單。
另一種是一次交單,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後一次性送交銀行,此時貨已發運。銀行審單後若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耗費時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匯安全。因而出口企業宜與銀行密切配合,採用兩次交單方式,加速收匯。
要求
其一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
其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一致。
其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其四是提交要及時,也不能超過運輸單據簽發日期後21天,即不能超過信用證有效期。
信用證交單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地點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臺,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臺前提交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