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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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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猶豫期的定義

  猶豫期也叫冷靜期,由於保險條款複雜、涉及知識面較廣的特點,同時為了防止保險代理人誤導客戶,保險公司為保護投保人被保人的合法權益,設定了“猶豫期”規定。“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消。在此期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請,撤消合同並退還已收全部保費,保險公司除收取10元的成本費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費用。該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即通常所說的“猶豫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猶豫期的作用

  它的產生,是為了防止客戶因一時衝動而做出購買保險的決定,因此對於客戶來說它無疑起到了緩衝期的作用。根據保險合同,如果客戶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應退還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費,並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如果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已經在保險公司進行了免費的體檢,則可能要扣除相應的體檢費(依照不同公司相關規定而有所區別);對於投資連結類產品,若在猶豫期內,因獨立賬戶資產價值發生變化,則保險公司只能扣減投保人資產價值減少的部分以及變現資產的費用,而不得扣減銷售保單所發生的佣金和管理費。

  實際上在任何時候,投保人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只是如果超過了猶豫期,投保人就不能申請拿回已經繳納的保費。而這時客戶所拿到的錢是保險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費後,剩下的現金價值。

  而現金價值和繳納的總保費有差距,一般來說,超過猶豫期後,越早解約,保單的現金價值相對於所繳保費的比例越低,此時投保人的損失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應充分利用猶豫期,冷靜考慮自己投保的險種、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滿意處,應在猶豫期限內與保險公司協商、進行變更或要求無條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保險猶豫期的註意事項

  • 收到保險單後,一定要親自填寫保單回執,因為保險公司對猶豫期的認定,是以回執簽署日期為起始日進行計算的。
  • 投保人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對自己還不夠瞭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內容,要及時向代理人,或直接撥打保險公司官方熱線詢問。
  • 現在,各家保險公司要求對購買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的客戶進行百分之百的電話回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該抓住這個時機,將自己從代理人處瞭解的權益通過電話,在回訪人員那裡進行核實。
  • 猶豫期內要退保,投保人無需任何理由。

  最後要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是,一般辦理該項業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口頭請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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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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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破晓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8月3日 08:32 發表

猶豫期15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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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inT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8月3日 10:13 發表

黎明破晓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8月3日 08:32 發表

猶豫期15吧!

銀行保險渠道的猶豫期是15天,其他普通的商業渠道是10天;在《保險法》中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條目已經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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