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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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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保险合同的解除)

目錄

什麼是保險合同解除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係,後者的目的在於修改權利義務關係,保險合同在修改後將繼續履行。

保險合同解除的方式 [1]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一種法律行為,其形式有以下兩種: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14條強調:“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就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發生後,可以從保險人那裡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無必要,則可解除保險合同。但是,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

  (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

  (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對保險人解除合同做出了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依照《保險法》:當以下法定事由發生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時;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併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6)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後,下述兩種情形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其一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其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關係到雙方的重大利益,故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

  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註意兩個問題:

  (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解除的後果 [1]

保險合同解除的後果指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對原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溯及力。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對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欺詐行為而被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參考文獻

  1. 1.0 1.1 唐運祥.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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