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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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變更是指保險公司在組織上的變更,以及保險公司在活動宗旨、業務範圍、名稱等內容上的變化。所謂組織上的變更是指公司的合併和分立。
在不同形式的變更中,有的將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的僅涉及到保險公司的財產權的性質,有的甚至導致原保險公司的消滅和新的保險公司的產生。所有這些變更都直接關係到被保險人等保險當事人的利益,從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繁榮。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變更,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向登記機申請變更登記。[1]
保險公司變更的事由[2]
引起保險公司變更的事由主要有:
- ①保險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
- ②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增減;
- ③保險公司法人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變更;
- ④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範圍的調整;
- ⑤保險公司的分立或合併;
- ⑥保險公司章程的修改;
- ⑦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的變更;
- 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公司變更的登記[1]
依照《保險法》第90條和《公司法》第188條的規定,公司發生合併、分立、法定代理人的更換等變更事項的,應當進行登記的公示:
- 1.變更登記的機關
公司變更登記的機關是原公司登記機關。
- 2.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3.公司各具體事項變更登記的規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的規定,公司各具體事項的變更登記有如下要求:
(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4)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徼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註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8)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9)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0)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1)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變更登記,提交合併協議和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工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行、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