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勞動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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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勞動力市場也稱為體育主體市場,它的市場客體是運動員的運動競技或表演能力以及教練員、裁判員的專業技能。運動員是體育尤其是競技體育的靈魂,因此,體育勞動力市場構成了體育產業的主體和基礎,其他體育市場都直接或間接的以它為中心。
體育勞動力市場的主體雙方,其中一方是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等,他們作為體育勞動力的供給者;另一方則是俱樂部、運動隊、經紀公司等,他們成為體育勞動力的需求者。
體育勞動力市場的供給者是技術專業類的勞動力,可以把他們所具有的這些技能看作是某種人力資本。按照人力資本理論的倡導者貝克爾的觀點,任何一種人力資本的獲得既有先天的稟賦,也有後天的培訓。作為與生俱來的稟賦主要取決於生物遺傳與變異的客觀因素;而作為後天通過專門訓練所獲得的技能則主要是主觀因素所致。在國外,培育體育運動員、教練員以及裁判員等的資金來源主要有3個渠道:
(1)自我投入:此時自己對勞動力的交易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即奉行“誰投入誰所有”的原則。
(2)俱樂部或經紀公司投入:他們與被培訓者之間就人力資本價值的所有權會簽訂契約。
(3)政府投入:我國長期以來,這種培訓方式占據了主要位置,伴隨體育市場的發展,其位置會逐漸被前兩種方式所替代。
體育勞動力市場的需求者大致包括以下3類:
(1)俱樂部:在發達國家,他們往往成為體育主體市場的主要需求者。他們與運動員、教練員等屬於契約關係,雙方的交易受一整套嚴格的法律制度約束。精細的法律條文一方面促進了職業俱樂部的迅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運動員轉會和俱樂部增員的交易成本。近年來,與此相關的訴訟案件日益頻繁。
(2)各種體育組織(包括政府):與俱樂部相比,他們與運動員、教練員等之間的關係只是準契約的,比如,已經與海外俱樂部簽約的本國球員,只要經與該俱樂部協商同意就可以隨時被本國的體育組織召回,有時運動員甚至無償參加比賽。
(3)體育經紀公司:許多體育經紀公司除了專門從事中介業務,還進行自營業務。在自營業務中,他們往往與一些具有發展潛力的運動員簽約,等待運動員身價倍增之時再轉賣以獲厚利。
體育勞動力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全世界只有一個鄧亞萍,也只有一個邁克爾·喬丹,從經濟學意義上講,他們的勞動力具有絕對的壟斷性,因此,體育勞動力市場的價格往往是壟斷價格。體育勞動力之間的相互替代性從一般隊員向明星隊員依次減弱,此時其價格的壟斷程度也逐漸增大。正是由於體育勞動力價格的壟斷特性,所以其價格普遍較高。
在計劃經濟年代,我國的體育勞動力都是由國家全額投資培養,那時的體育勞動力往往以國家事業單位幹部的身份從事體育活動,因此並不存在體育勞動力市場。進入市場化的改革階段,體育勞動力的培養以及其使用方式都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這將為我國體育勞動力市場的發育提供堅實的現實基礎。
- 吳超林.體育產業經濟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