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業務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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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業務負債(Liabilities from Vicarious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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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業務負債是指公司不承擔風險的代理業務收到的款項,包括受托投資資金、受托貸款資金等。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不承擔風險的代理業務收到的款項,包括受托投資資金、受托貸款資金等。企業採用收取手續費方式收到的代銷商品款,可將本科目改為“2314 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資產管理類別(如定向、集合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業務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收到的代理業務款項,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定期或在合同到期與委托客戶進行結算,按合同約定比例計算代理業務資產收益,結轉已實現未結算損益,借記“代理業務資產——已實現未結算損益”科目,按屬於委托客戶的收益,貸記本科目,按屬於企業的收益,貸記“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按規定劃轉、核銷或退還代理業務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受托代銷的商品,按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售出受托代銷商品後,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 “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計算代銷手續費等收入,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結清代銷商品款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收到的代理業務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