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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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船舶(substitute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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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船舶是指除指定一艘船舶的船名外,還允許船舶所有人選擇使用代替船舶。在這種情況下,航次租船合同中須寫明“內燃機船××輪,或船舶所有人選擇代替船舶”(M/V××or substitute at owner's option)。為能順利地履行合同,避免因船舶發生意外事故而解除合同,或者在簽訂租船合同時,船舶所有人還不能預料在調配船舶方面可能發生的變化情況,船舶所有人常要求使用這種“代替船條款”。
代替船舶的條款[1]
“代替船條款”有利於船舶所有人,根據“選擇權”,船舶所有人有權根據對自己有利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指派其他船舶。但是,船舶出租人在指定替代船時,必須在船級、船型、載重噸、位置等方面與原定船舶相符,否則,承租人有權取消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替代船一經選定,須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承租人。這種替代船一經指定,就不能再做更改,即不能進行二次替代,即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而且替代船舶一經指定,船舶出租人的選擇權得到了行使,就如同合同中訂明的船舶一樣,如由於某種意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同樣可以帶來合同受阻的法律後果。
- ↑ 陳軍 李海華主編.國際貨運代理實務.科學出版社,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