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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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船舶(substitute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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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船舶是指除指定一艘船舶的船名外,还允许船舶所有人选择使用代替船舶。在这种情况下,航次租船合同中须写明“内燃机船××轮,或船舶所有人选择代替船舶”(M/V××or substitute at owner's option)。为能顺利地履行合同,避免因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解除合同,或者在签订租船合同时,船舶所有人还不能预料在调配船舶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船舶所有人常要求使用这种“代替船条款”。
代替船舶的条款[1]
“代替船条款”有利于船舶所有人,根据“选择权”,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指派其他船舶。但是,船舶出租人在指定替代船时,必须在船级、船型、载重吨、位置等方面与原定船舶相符,否则,承租人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替代船一经选定,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这种替代船一经指定,就不能再做更改,即不能进行二次替代,即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而且替代船舶一经指定,船舶出租人的选择权得到了行使,就如同合同中订明的船舶一样,如由于某种意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同样可以带来合同受阻的法律后果。
- ↑ 陈军 李海华主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科学出版社,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