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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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Allograph Test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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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是遺囑的一種,是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須在遺囑人不具有文字書寫能力,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親筆書寫的情況下,始得發生。
代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代書遺囑時須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寫成書面遺囑後,由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給遺囑人過目審閱,以確保遺囑的確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遺囑人認為代書的遺囑沒有準確表達其內心意願時,可要求代書人反覆修改,直至遺囑人認可為止。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如遺囑人確實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或不能簽名時,應以捺指印代替。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對於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果見證人符合法定條件,並有證據證明你父親立遺囑時及其後存在不能書寫的情況,則該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中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角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見證人少於兩人,則會因其形式不合法而歸於無效。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