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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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疏導規勸,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過程的文字記錄,是檢查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否堅持公正、依法、自願調解的重要依據。其中“當事人”欄應列明到場的全部當事人。“參加人”欄指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邀請參與調解的人員。開展調解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履行相關告知義務。調解記錄應客觀、真實、整潔、簡練。記錄經當事人校閱或向當事人宣讀後,由當事人、調解員、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第28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在便利當事人的其他場所進行”。第30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人民調解筆錄的要素應該齊全,缺一不可。記錄要點為:
1.調解人員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告知;
2.調解人員對調解原則、方式和方法以及參與調解人員身份的告知;
3.當事人雙方對爭議事實的陳述;
4.調查情況的核實和質證;
5.調解結果的風險告知;
6.調解協議內容或調解不成的原因,以及不能達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途徑告知,或是依法起訴、申請仲裁或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等;
7.調解員、參加人員、當事人各方都要在調解記錄上簽字,並加蓋調解委員會的公章。
1.首部
“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 、“當事人”
“參加人”指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邀請,協助開展調解工作的人員。填寫調解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調解員、當事人、記錄人。
“當事人”應列明到場的全部當事人,其具體要求同“調解申請書”。
2.正文
具體調解過程的記錄。調解筆錄可以採取對話或問答形式,如實歸納記錄各方發言意見,應客觀、真實、整潔、簡練。
3.尾部
筆錄經當事人校閱或向當事人宣讀後,由當事人、調解員、記錄人簽名。
(一)記錄要真實、準確
(二)記錄要突出重點、詳略得當
(三)記錄要註意順序
(四)調解結果當場宣讀
人民調解記錄 時間: 地點: 當事人: 參加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各方當事人。 調解記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調解結果: 1、調解成功;2、調解不成;3、有待繼續調解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_______________ 人民調解員(簽名):_______________ 記錄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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