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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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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交割股票)

目錄

什麼是股票交割

  股票交割即買賣股票成交後貨銀兌付的過程,也就是,買賣雙方通過結算系統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投資者在委托買進證券成交後,必須交納所需款項,才能領取所買進的股票。同樣,投資者在委托賣出股票併成交後,須交納賣出的股票,才能領取應得的價款。我國禁止信用交易,投資者在買進證券時必須在資金帳戶上存有足夠的保證金;在賣出證券時,證券帳戶上必須有相應的證券。中國證券市場自1992年開始實行無紙化制度,實物股票不再流通。投資者所持證券體現為其證券帳戶中的電子數據記錄。因此交割只是投資者證券帳戶中證券數據和資金帳戶中資金數據的帳面記加記減。

怎樣交割股票

  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托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

股票交割方式

  證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股票交割程式

  交割分為兩個程式:

  1.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凈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凈額,編製當日"清算交割彙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製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嚮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帳目劃轉完成。

  2.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儘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製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藍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佣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有關交割的一些規定

  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佣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托。

  在股票交割中,歐美國家多實行“優良交割”原則體現了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與有關立法的要求。對於到期不能實行交割,股票購買方的經紀人應向出售方發出“買進通知”,指出由於對方沒有實行交割,買進方的經紀人將另行購進股票。其損失概由違約方負責。

  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投資人在辦理交割手續時應註意下列事項:

  1.投資者應按時完成交割,以免糾紛。

  2.買進交割後,通常不能立即領到股票。因而,證券商常以“股票暫存證”付予投資人。投資人在領取“股票暫存證”時,要註意上面所記載的股票名稱、數量是否相符,“股票暫存證”上所蓋的證券商公司印章與負責人印鑒是否有誤。

  3.在辦理交割後所領到的股票,應檢查股票背面是否已經蓋妥出讓人的印章,以免過戶時帶來麻煩。

  4.投資人出賣的股票,若為保管為某公司里的股票,即以保管憑證的證據收據聯交付給證券商。證券商再憑收據聯及存根聯向保管股票的公司領取,然後到交易所完成交割手續。

  5.股票暫存證只是暫存的性質,有些證券商所開具的暫存證上面註明保管若幹天的字樣,因而,投資者應在註明的日期內將股票領回。

股票交割制度

  T+0T+1交割制度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股票T+1,資金T+0的交割制度

  T+0:所謂的T+0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當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當天辦理好股票和價款清算交割手續的交易制度,就稱為T+0交易。通俗地說,就是當天買入的股票在當天就可以賣出。T+0交易曾在我國實行過,但因為它的投機性太大,所以,自1995年1月1日起,為了保證股票市場的穩定,防止過度投機,股市改為實行“T+1”交易制度,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同時,對資金仍然實行“T+0”,即當日回籠的資金馬上可以使用。

  “T+0”迴轉交易制度的特點:

  1、投機性增強,投機機會增多,非常適合短線投機客的操作方式。

  2、由於主力可以隨意買賣進出,會造成對敲盛行,主力利用虛假成交量引誘散戶改變操作方向。

  3、隨著散戶買賣次數的增多,交易費用會大幅度增加,對於券商來說,是一大利好。

  4、散戶交易次數和交易費用的增加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引起投機風險的增大。

  5、散戶船小好掉頭,容易及時跟進或出逃。

  6、在失去“T+1”助漲助跌作用後,無論股指或個股股價的振幅都會加劇。

  7、如果實行“T+0”交易方式,對於小盤股有直接的利好作用。

  T+1:指的是在交易日買入的股票、賣出股票所得現金要到第二天,即T+1日(T:交易日)之後才能完成結算,股票和現金才能划到投資者帳上,即交割完畢。

  亦即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天賣出,第二天才可賣出股票。而當天賣出股票後,資金回到投資者帳上,當天就可以用來買股票,但如果想當天就提取賣出股票所得的現金是不行的,必須等到第二天才能將現金提出來。

  T+0交易指的是當天買入股票可當天賣出,當天賣出股票又可當天買入。

  早些年,管理層為了活躍股票交易,曾經允許電腦交易系統即時為成交的委托交割。即當買入股票時,一經成交就立即將投資者記錄為在冊股東;當賣出股票時,一經成交即將現款劃帳到投資者的保證金帳戶上。因此,剛買入的股票可以隨時賣出,剛賣出收回的資金又可直接用在購買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滬、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當日提取現金離開證券部)。這就是純粹的T+0。

  後來發現這種即時交割制度令股市過分投機,考慮再三之後,管理層認為T+1制度比較合理。

  T+1制度下,仍然保留了T+0時賣出股票的資金可以即時在保證金帳戶中體現並可用於購買其他證券。但買入的股票,不論深、滬交易所,都要等到下午收市後半小時至一小時之後,才將所的交易進行交割和過戶。也就是說,對於交易系統而言,一個投資者用其證券帳戶(股東代碼)買入成交的股票要到下午收市後才被記錄到其證券帳戶上,因而當日收市前,沒有可能將剛買入的股票拋出(因為交易所的電腦系統並沒有記錄到投資者的證券帳戶有相應的股份,就會自動撤回投資者的即日拋出委托)。只有到T+1日後,即次日開市之後才能動用證券帳戶記錄在案的股票進行賣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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