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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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醫療是指互聯網在醫療行業的新應用,其包括了以互聯網為載體和技術手段的健康教育、醫療信息查詢、電子健康檔案、疾病風險評估、線上疾病咨詢、電子處方、遠程會診、及遠程治療和康復等多種形式的健康管家服務。
伴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的醫療手段,它以醫院為後臺支持,用實際的和虛擬的方式組織醫療資源,將一部分可以通過非現場方式進行的服務轉移到互聯網平臺,為不同消費群體提供深層次醫療、保健服務。患者只需以線上問答形式發出疑問,便能與網上醫生互動、交流,得到針對性解答,獲取指導性解決方案。這種新型的網路模式突破了時空性限制,實現了前所未有的實時和互動,使患者足不出戶就可享受診療服務,可以充分整合、合理配置醫療資源,分流不同階段的患者,有效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的問題,其價值和影響將越來越大。網路醫療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而且發揮了導醫的功能,讓患者可以到更適合的醫院去看病。[1]
網路醫療發展歷程[1]
世界上許多國家十分重視網路醫療的研究工作,網路醫療的發展十分迅速,是電腦網路技術在醫學方面應用的一個熱點。網路醫療的發展按服務類型來劃分,可分為網上健康咨詢、網上遠程會診、網上線上問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網上健康咨詢,提供醫療健康咨詢和醫療信息服務,解答尋醫問藥之類的問題,普及有關保健和疾病的防治知識。第二層次是網上遠程會診,提供遠程會診、遠程診斷,集遠程臨床會診、影像會診、疑難病例討論、心電會診與監護、術前指導和緊急救治等多種功能。第三層次是網上線上問診,致力於把傳統門診部的部分功能搬到網上,使患者可通過互聯網尋求醫生的診斷和指導,打造綠色就醫通道。
網路醫療,又可以稱為網路時代的遠程醫療。它的研究與應用工作一般認為是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主要通過電話網和有線電視網傳送包括文字及視頻圖像在內的各類信息,供醫生間交流信息或向專家進行病案咨詢以輔助其診斷。遠程醫療在發展過程中,運用了傳真、電話、無線電通信到靜止圖像和實時交互電視技術以及虛擬現實和遠程機器人等一系列新的通信技術和電子學技術,並與醫療保健技術相結合,形成了許多新的研究方向。美國是開展遠程醫療較早的國家之一,其最早研製的遠程醫療系統用於對宇航員進行無創傷性監測和對戰場傷病員進行急救。此後,醫療機構開始進行遠程醫療,並逐步開展了遠程會診、遠程咨詢、醫學圖像的遠距離傳輸、遠程式控制制手術等項目。其他國家如西歐、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對遠程醫療的發展也高度重視,紛紛投人巨額資金進行遠程醫療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遠程醫療的探索。1982年首次通過Email進行病歷會診,這是最早的遠程醫療實踐活動。2O世紀90年代初,成功應用遠程系統診斷患噬肌肉病菌疾病的山東姑娘和重金屬鉈中毒的北京女大學生,由此遠程醫療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註。20世紀90年代後期,我國的遠程醫療從探索走向實際應用,國家衛生部、醫學基金會和解放軍總後衛生部先後啟動了金衛網路工程、中國醫學基金會互聯網路和軍衛2號(遠程醫療網)工程。一些著名的醫學院校、醫院都成立了遠程會診中心,相繼開展了各種形式的遠程醫療工作,目前已可為各地疑難急重症患者實施可視實時專家會診、傳輸共用診療數據、進行病理形態學診斷等。2O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醫療網站陸續開始建立。尤其在“非典”浩劫過後,形形色色的醫療網站如同雨後春筍般迅速涌現出來,而事實上國內醫療網站除少數有能力進行遠程會診外,其餘大部分都只能提供簡單咨詢服務,包括醫療保健知識,介紹產品信息及進行藥品推銷等。
互聯網醫療,代表了醫療行業新的發展方向,有利於解決中國醫療資源不平衡和人們日益增加的健康醫療需求之間的矛盾,是衛生部積極引導和支持的醫療發展模式。互聯網醫療就是把傳統醫療的生命信息採集、監測、診斷治療和咨詢,通過可穿戴智能醫療設備、大數據分析與移動互聯網相連:所有與疾病相關的信息不再被限定在醫院里和紙面上,而是可以自由流動、上傳、分享,使跨國家跨城市之間的醫生會診輕鬆實現。患者就診,不再要求必須與醫生面對面。互聯網必將成為一種重新配置醫療資源的強力工具,實現以患者為核心的模式,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和使用,提升醫療效率。醫療服務的主體是醫生和患者。
互聯網醫療,在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已經比較成熟,近幾年在國內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具有代表性的互聯網醫療形式有:
- 以健康教育和信息為主的網路
- 以醫師評價和掛號為主的網路;
- 以電子健康檔案採集和應用為主的網路;
- 以疾病風險評估為主的網路;
- 以即時線上咨詢為主的網路等。
- 在電子處方和遠程會診治療方面還處於局部應用中,沒有代表性的互聯網應用。
網路醫療的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2]
網路醫療使傳統醫學形成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發生很大變化。首先,法律關係複雜化,傳統醫學與網路醫療相比,醫患之間關係要簡單得多。患者一旦到醫院就診,醫患雙方就形成了法律關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就必須嚴格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服務,如果由於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法、違規、過失造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網路醫療中的法律關係比傳統的醫患關係複雜得多。患方除了與就診的醫院、醫務人員形成法律關係外,還與網路遠端的醫務人員,與網路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途徑進入網路的第三人等形成法律關係。而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除了與患方形成法律關係外,還與遠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網路經營者形成法律關係。如果這一醫療行為發生在多國醫生之間,其法律關係更為複雜。此外,網路經營者,網路訪問者,擅自侵入這一醫療過程的網上“黑客”,如果他們行為造成對醫患雙方的權力損害,也形成一種與傳統醫患關係中所不同的法律關係。由於網路醫療中法律關係的多元化,造成了網路醫療中法律責任認定的困難程度較傳統醫學大大增加。
由於醫療服務的特殊性,網路醫療不可避免地存在巨大風險。網路醫療使醫生和患者之間存在著空間距離,這一距離可能是跨省的,也可能是跨國的。對於診療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情況如何避免以及解決是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傳統醫療關係中,發生了醫療侵權損害事件,可直接追究就診的醫療機構,由其承擔賠償責任。而網路醫療中同時存在多種法律關係,發生對患者的人身傷害侵權行為,應當由近端醫生承擔責任還是遠端醫生承擔責任,或是經營者承擔責任?在多國醫生會診、治療情況下,如果是多國醫生共同過錯造成的或最遠端國外醫生過失造成的後果,是依照中國的法律還是依照他國法律?各國的病歷等醫學文書書寫習慣不一致,如何舉證?如果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比例的確定及法律如何適用等問題,都是不可忽視的,只有統一的規定和標準,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權利。
由於網路醫療法律關係複雜,法律責任難以認定。因此,制定統一的網路醫療法律規範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是遠端醫生還是接診醫生,或是網路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都是相同的。醫療侵權行為是遠程醫生過錯造成的,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近處醫務人員造成的,則由近處醫務人員承擔責任,如果是因為網路過錯造成的,則由網路經營者承擔責任,賠償標準則應按照其所在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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