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抵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虧損抵後,是指企業用當年發生的虧損額,去抵消以後年度的應稅所得,從而實現一種所得稅收益。我國抵後的期限為5年,美國為15年,德國和日本為5年,英國則可無限期抵後。
從會計上看,虧損抵後使企業在虧損以後的年度中,有可能獲得一項所得稅收益。但由於企業虧損以後能否再實現盈利,以及實現的盈利能否完全抵補虧損,一般事先無法確定,所以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一般在虧損當期不確認虧損抵後帶來的所得稅收益。但是,如果確信將來企業必然盈利,而且實現的應稅所得足以使結轉虧損帶來的所得稅利益得以實現,則可以在虧損當期確認這種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應予後轉的虧損金額借記“遞延所得稅減免”,貸記“所得稅轉抵利得”。
關於虧損抵後的利弊,可以從企業和財政兩個角度來分析。對於企業來說,虧損抵後使企業在開始盈利年度可以少繳或者免繳所得稅,從而獲得一項所得稅收益。對於財政來說,相當於今後減少一塊收入或增加一項支出,但長期來看,通過增加企業未來可支配財力,使之獲得更好發展,有利於財政將來獲得更多的稅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