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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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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商行為(Opposite commercial act)

目錄

什麼是相對商行為[1]

  相對商行為是指依行為的主觀性和行為自身的性質而認定的商行為。它以行為主體是否為商主體行為是否具有營利特性為認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從事的營利行為就是商行為。

相對商行為的內容[2]

  按照各國近代商法的規定,相對商行為主要包括財產租賃、加工承攬、保管運送、出版印刷居間代理等行為。《日本商法典》第502條規定的相對商行為包括:

  (1)以租賃的意思,有償取得或承租動產或不動產的行為,或者以出租其取得物或承租物為目的的行為;

  (2)為他人實施的製造或加工行為;

  (3)供給電或煤氣的行為;

  (4)運輸行為;

  (5)作業服務的承攬;

  (6)出版、印刷或攝影行為;

  (7)以招徠顧客為目的實施的場所交易;

  (8)兌換及其他銀行交易;

  (9)保險

  (10)寄托的承受;

  (11)居間或代辦行為;

  (12)商行為的代理承受。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範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2. 魏振瀛,徐學鹿,郭明瑞主編.民法學.商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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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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