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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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配額是指出口國家或地區根據境外市場上的容量和其他一些情況而對部分出口商品實行的配額出口。
《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第1條第(2)款確定了中國對部分出口商品實行主動配額管理這一制度。根據該條規定,對中國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商品以及外國要求中國主動限制的商品,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為了具體實施主動配額制,外經貿部於1993年4月20日發佈了《關於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使中國主動配額制進一步法制化。
根據《關於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國主要對以下三類出口商品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第一種是中國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第二種是外國要求中國主動限制的商品;第三種是國外易進行市場干擾調查、有反傾銷投訴跡象以及已經立案進行反侵銷調查的商品。
目前這三類商品共有一下54種:煙花爆竹、蘆筍罐頭、水煮筍、紅小豆、高粱、薇菜乾、慄子、大蒜、芝麻、蕎麥、蜂蜜、薄荷腦油、阿拉伯袍褲、磷片石墨、肝素鈉、鮮蜂王漿、半夏、槐米、桐木及板材、甘草製品、糖醛、地毯、硅錳合金、蕉柑、凍兔肉、梭子蟹、蟲草、菊花、黃芪、當歸、枸杞、黨參、茯苓、衛生紙、活豬、活牛、活羊、活禽、凍豬肉、凍牛肉、凍家禽、活水產品、鮮水果、鮮水果、皮蛋等等。
《關於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第二章對主動配額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出口商品的主動配額主要由以下機構來實施:
外經貿部統一領導主動配額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它的具體職責有:制定和頒發主動配額商品出口管理法規及主動配額管理商品目錄:協調解決主動配額商品工作中的問題:負責主動配額的分配、調整並監督主動配額的使用情況;授權主動配額商品出口許可證簽發部門;對各地、各協調單位涉及主動配額管理、協調方面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調查;依法查處違章出口。
1、省級外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主動配額商品出口的綜合管理。省級外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包括:根據外經貿部授權簽發有關主動配額商品出口許可證;審核本地區出口企業的主動配額申請並彙總上報外經貿部;按外經貿部下達的主動配額總量,在本地區內進行主動配額的第二次分配;負責本地區主動配額總量內的調劑;管理和督促檢查本地區出口企業的主動配額使用情況並負責本地區主動配額商品的出口統計工作。
2、中國海關對主動配額商品的出口實行監管,憑有效的出口許可證查驗放行貨物。
3、各進出口商會負責主動配額商品的協調工作。輸港澳的部分主動配額商品授權有關港澳代理機構承擔部分協調管理工作。
根據《關於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有主動配額商品出口實際或經營能力,並承擔上繳國家出口創匯任務,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原則上均可申請主動配額。主動配額的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各省外貿主管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直屬外貿企業於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經貿部提出本地區出口企業或本企業下年度的主動出口配額申請,同時抄送有關協調單位。主動配額申請包括出口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出口國別、主動配額數量、出口貨源情況、上年度的出口實績、出口價格、換匯成本。
1、協調單位於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經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主動配額安排建議。
2、出口配額申請必須按規定以正式文件上報,否則不予受理。
3、經外經貿部批准的有主動配額商品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本企業生產的出口商品的主動配額,須報所在地省級外貿主管部門或其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後上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依據其立項審批時批准的合同、實際生產能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分配其主動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