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兩全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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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兩全保險合同又稱混合保險合同,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對象,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凡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符合合同規定的給付條件,保險人均應支付保險金。
與死亡保險合同或生存保險合同相比較,生死兩全保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險的保障性。生存保險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兩者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唯混合型保險合同兼顧了被保險人的兩種需求。其二,保險的儲蓄性。
生死兩全保險合同分為長期兩全保險合同、短期兩全保險合同與多倍給付兩全保險合同。
1.長期兩全保險合同,即保險人在較長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保險保障。保險金多採用年金給付辦法。
2.短期兩全保險合同,即雙方約定,以固定期限內的被保險人死亡或屆滿時生存為支付保險金的事由。保險金均採用一次性給付的方式。
3.多倍給付兩全保險合同,屬一種加倍定期保險的特征,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限屆滿前死亡,將獲得二倍以上的保險金給付,該險種是以投保人繳納保險費而換取保險給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