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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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限內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如在此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則合同終止,保險人也無需退還保險費,保險費將用於所有生存到期的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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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在生存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前提並非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是一種事實,即被保險人到期生存。
其二,生存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往往為被保險人自己。
其三,生存保險合同不具有儲蓄因素,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則不給付保險金,其所交保險費不予退還,將由生存者到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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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合同分為一次給付保險金的生存保險合同與分期給付保險金的生存保險合同兩種。
1.一次性給付保險金的生存保險合同:在約定期限內被保險人生存,由保險人一次性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壽保險合同。
2.分期給付保險金的生存保險合同:在約定期限內被保險人生存,由保險人分期給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的一種人壽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