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應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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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應交款是指企業應由專項資金上交的各種款項,如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應交顱算調節基金等。
對其審查時應註意:各種專項應交款的內容是否合理,有無與其他應交款相混淆的情況:各種專項應交款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多計或少計的情況:各種專項應交款的解交是否及時,台無長期拖久的情況;各種專項應交款的金額是否正常,有無帳務處理不當的情況。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等。
(二)本科目設“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兩個子目。
(三)企業按規定計算提取應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或者由於企業違反有關征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的規定而被處以罰款時,借(減)記有關專用基金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企業實際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時,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的貸(增)方發生額為應交的“兩項”基金;借(減)方發生額為已交的“兩項”基金;貸方(增方)餘額為應交未交數,借方(減方)餘額為多上交數,多交的“兩項”基金在《資金平衡表》“專項未交款”項以負數反映。
專項應交款的核算方法[1]
為了反映和監督按規定交納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建設單位應設置屬於資金來源性質的“專項應交款”科目。本科目貸方登記按規定計算提取應交納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以及違反規定的罰款支出;借方登記按期交納的和年末預交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與預算調節基金,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應交未交的各種專項應交款。本科目應按應交款項目分別設置“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兩個明細科目。
現舉例說明專項應交款的核算方法:
1.××大橋已竣工,季未經批准預提留用包乾節餘6000元,按規定比例15%(即900元)、10%(即600元)分別計算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企業 1500
貸:專項應交款——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900
專項應交款——應交預算調節基金 600
2.上述應交款按期足額以專項存款上交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交款——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900
專項應交款——應交預算調節基金 600
貸:專項存款 1500
3.某季度提取基本折舊基金3000元,企業基金6000元,職工福利基金1200元,按規定徵集比例15%計提能源交通建設基金1530元,按規定比例10%計提國家預算調節基金1020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①借: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450
專用基金——企業基金 900
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180
貸:專項應交款——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1530
②借: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300
專用基金——企業基金 600
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120
貸:專項應交款——應交預算調節基金 1020
4.某季實現基建收入留成1900元,漏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被處罰款190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企業基金 190
貸:專項應交款——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114
專項應交款——應交預算調節基金 76
以專項存款上交罰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交款——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114
專項應交款——應交預算調解基金 76
貸:專項存款 190
另外,對留用的基建收入1900元,按15%和10%的比例補提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當即以專項存款上交。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企業基金 475
貸:專項應交款——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285
專項應交款——應交預算調節基金 190
以專項存款上交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交款——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285
專項應交款——應交預算調節基金 190
貸:專項存款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