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記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專利標記權(rights to patent marking )
目錄 |
專利標記權亦稱專利標記使用權、專利標註權。專利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之一,專利權人享有的自己或要求被許可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這對宣傳企業、取信市場、制止侵權都有意義。標記權時專利權人的權利,但不是義務。對此項權利,專利權人行使還是放棄完全取決於專利權人的意願,法律並未作強制性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至於專利標記的具體內容,我國《專利法》沒有統一規定,專利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專利產品自行設計。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申請專利時由專利行政部門確定的專利號碼,該號碼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始終如一,專利權人不能改動。
專利標記權概述[1]
專利標記權目的是為了提高這項發明創造的知名度,提高產品的信譽,並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假冒產品的出現。專利標記是指標明有關產品享有專利保護的字樣,例如“中國專利”、“中國發明專利”等等。專利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授予專利權時給予的專利編號。
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因此任何他人不得在非專利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或專利號。如果在非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或者標註該產品是專利方法所製造,就是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構成冒充專利的行為,管理專利的部門可以依照《專利法》第59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仿製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並且在仿製的產品上標註該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就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依照《專利法》第58條的規定,不僅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且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專利標記權作用[2]
標註專利號或專利標記的好處是:
(1)警示作用:對外宣告自己的產品已獲得專利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仿製和銷售;
(2)區別作用:將自己的產品與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區別開來,以免消費者混淆;
(3)廣告宣傳作用:通過標註專利標記或專和認知該產品在技術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優於同類傳統產品,提高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信任度,從而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