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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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繼承(succession of pate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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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繼承是指繼承人在專利權的保護期內,繼承其中的財產權利部分,如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權、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等。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因此,繼承人繼承專利權保護期內行使,過了期限,專利權人便喪失了專利權,他人可以無償使用該專利,也就談不上繼承的問題了。如魏某經多年研究,其一項發明獲得專利,投產後獲得良好經濟收益。獲得專利後的第10年,魏某去世,魏某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在剩餘的10年保護期內該發明專利的專利使用費、轉讓費等財產權利。
專利權中的人身權利如專利署名權,是發明者的專屬權利,不在繼承範圍內。
專利權繼承形式[1]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繼承與有形財產繼承一樣,通常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法定的繼承方式轉移。
專利權人死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或者其所留下的遺囑並未處理專利權的繼承問題,也沒有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將專利權遺贈給扶養人,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按照法定的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份額,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若死者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可能將一個整體的專利權按平均份額歸屬於各繼承人,此時則發生專利權的共同共有問題,或者將整個專利權歸屬於一人,由該獲得專利權的繼承人補償其他繼承人以應得的繼承份額的價款。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方式轉移。
若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在生前立有遺囑,併在遺矚中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做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專利權人生前在遺囑中所表達的意願,歸屬於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轉移。
從目前來看,專利權依遺囑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將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移給扶養人的事例尚未發生,但這種情況,至少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4)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於國家或集體組織。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死後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無繼承人繼承,也無受遺贈人接受遺贈,這時,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歸屬於國家;若死者生前屬於集體組織成員的,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於死者生前的集體組織。
專利權繼承手續[2]
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但它同樣具有財產權的某些特性,即專利權人有權處置專利權,有權轉讓、贈與、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權,當專利權人死亡或者消失時,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權利繼受人享有繼承該專利權的權利。專利權的轉讓是指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這種變更可以因權利人自願轉讓而發生,如買賣、變換或者贈與,也可因法定原因而發生,如專利權人死亡或者消失。
當專利權人是自然人時,該自然人一旦死亡,其專利權就依繼承法的規定而轉移給有權繼承的人。專利權人如果是法人,一旦發生合併或者解散,其專利權也依法轉移給有權繼受該權利的法人。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主體的變更是一種要式的法律行為。即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才能履行,必須完成合法的手續才能生效。
因此,一旦專利權人死亡或者消失,專利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就應當在專利局辦理專利權繼承或者繼受手續。—即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時,必須提交專利權人死亡證明,還要提交可以證明其與專利權人之間存在法定繼承關係的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夫妻關係證明等,專利權人為法人時,必須提交法人解散或者合併證明,或者要求繼受該專利權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證明等,經專利局審核後,可以辦理專利權人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由其繼承或者繼受該專利權,並要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