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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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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承受[1]

  專利權的承受是在單位享有專利權的情況下,由於單位的改組、合併分立解散等發生的專利權的轉移關係。其性質既不同於專利轉讓,也不同於專利繼承,而是一種獨立的專利權的轉移方式。

專利權的承受與專利權繼承區別[2]

  專利權的繼承問題沒有著作權那麼重要,其原因是專利保護期較短,發明專刊為20年,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僅為10年。但是,不管專利有效期多麼短,其繼承問題仍然是迴避不了的。依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精神,專利權的繼承與有形財產的繼承均依繼承法規定的方式轉移。

  專利權的承受,並非專利權的繼承。專利權的承受發生於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而專利權的繼承僅發生於自然人之間。當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改組、合併分立解散的情況下。其專利權歸屬於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此種專利權的轉移,稱之為專利權的承受。

參考文獻

  1. 陶希晉.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04月第1版.
  2. 劉春茂主編.中國法律體系與法學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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