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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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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承受[1]

  专利权的承受是在单位享有专利权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的改组、合并分立解散等发生的专利权的转移关系。其性质既不同于专利转让,也不同于专利继承,而是一种独立的专利权的转移方式。

专利权的承受与专利权继承区别[2]

  专利权的继承问题没有著作权那么重要,其原因是专利保护期较短,发明专刊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仅为10年。但是,不管专利有效期多么短,其继承问题仍然是回避不了的。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精神,专利权的继承与有形财产的继承均依继承法规定的方式转移。

  专利权的承受,并非专利权的继承。专利权的承受发生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而专利权的继承仅发生于自然人之间。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改组、合并分立解散的情况下。其专利权归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此种专利权的转移,称之为专利权的承受。

参考文献

  1. 陶希晋.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04月第1版.
  2. 刘春茂主编.中国法律体系与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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