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記名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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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公司債券(Coupon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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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依是否記載債權人姓名,可以將公司債分為記名公司債和無記名公司債。
無記名公司債指債券票面不載明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稱的公司債券。
以公司債券是否記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為標準,這類似於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劃分標準。在公司債券上記載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即為記名公司債券;反之,則為無記名公司債券。這種分類的意義首先體現在對兩者的轉讓程式的法律規定不同。無記名公司債的轉讓,以公司債券的交付而發生法律效力;記名公司債的轉讓,除交付債券外,還必須將受讓人的有關事項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其轉讓才發生法律效力。其次,兩者滅失時的補救方法也不同。通常記名債券滅失時可以通過公示催告程式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券無效,由公司補發債券;而無記名債券就無法得到這樣的保護。再者,在國外記名債券持有人在領取利息時,不僅要求出示債券,還要求出示登記冊上傳明的持有人的有關證件。《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債券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但是,我國通常發行的是無記名債券。
法律上區分記名公司債與無記名公司債,主要是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債券的發行。我國《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傳明下列事項: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日期。而無記名債券的發行手續更靈活,流通更便利。
二是債權人的保護。記名債券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而無記名債券為不要因債券,持有債券者即被法律推定為合法的占有者,除非證明債券持有者在取得債券時有重大過失。因此,無記名債券如果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時,無法適用公示催告程式並補發新債券。
三是債券的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債券的轉讓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才可辦理過戶手續。債券受讓人未辦理上述過戶手續的,其轉讓只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效力,對公司無法律拘束力,公司仍然只與轉讓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而無記名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