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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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公司債券(Registered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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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公司債券是否記載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可以把公司債券分為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無記名公司債券是指債券票面沒有載有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稱的公司債券。
記名公司債券轉讓時必須在債券上背書。同時還必須到發行公司登記,而不記名公司債券則不需如此。因此,不記名公司債券的流動性要優於記名公司債券。企業可根據市場需求等情況決定是否發行記名債券。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傳明的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4;債券的發行日期。
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通常須依背書方式進行,即由轉讓人在公司債券上記載受讓人姓名或者名稱,並經轉讓人簽章後,交付受讓人,從而完成公司債券的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公司債券也可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例如:通過製作其他的公司債券轉讓文件的方式所進行的公司債券轉讓。記名公司債券一經背書和交付,即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公司債券轉讓的結果;只要已有背書和交付,即使未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進行記載,轉讓人亦不得再主張轉讓無效而要求返還債券。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未經記載於公司債券存簿時,不得以之與發債公司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