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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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能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合同法》第232條規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就租賃期間問題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可根據租賃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租賃期限。如果仍不能確定的,就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無法確定租賃期限,所以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於承租人利益的考慮,出租人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一個合理的寬限期,以便及時妥善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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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為不定期。法律同時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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