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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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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一般匯票[1]

  一般匯票是指匯票的三方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分別由不同的人充當,彼此之間互不兼任的匯票。一般匯票是匯票的基本形態。

一般匯票當事人[2]

Image:一般汇票当事人.jpg

  對圖作如下說明:

  1.此圖所示各當事人是依各國票據法的一般規定而列,但在我國票據實務 中有所變通。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匯票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之分,商 業匯票又有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之別,在這些具體的匯票中,當事人不 完全一樣。

  2.依此圖所示,匯票上的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即A(出票人)、B(收款人)與 X(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有以下:C(既是被背書人,也是背書人)、D(同C)、E (既是被背書人,也是最後的持票人)、F(C的保證人)。實際運作中,背書人也許 更多,也許沒有,保證人亦然。

  3.此圖中,最後的持票人E為票據權利人,其餘之人皆為票據債務人(或稱票據義務人,下同)。其中,A、B、C、D、F屬於第二債務人,即當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得不到付款時,由他們向持票人負責。X的身份稍顯複雜,在其為承兌行為之前,他是出票人記載的付款人,屬於關係主體;但在為了承兌行為之後,他成為承兌人,即必須對票據無條件付款的第一債務人。同時,倘若在票據到期他拒絕對持票人付款,致使持票人對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這時的承兌人也作為被追索人列入第二債務人範圍。也就是說,不因為他拒絕付款而免除他支付票據金額、法定利息及法定必要費用的義務。

一般匯票和支票與本票的區別[3]

  支票只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一般不能充當信用工具(透支情形除外),而本票和匯票既可充當支付工具,還可以充當信用工具。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新世紀領導幹部法律手冊》主編.新世紀領導幹部法律手冊.人民日報出版社,2006.4.
  2. 王小能編著.票據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07月第2版.
  3. 錢榮堃主編.國際金融(最新修訂本).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07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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