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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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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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这种费用与保险标的本身遭受的损失完全不同。比如,为了减轻或防止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被保险人将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卸载、存仓、整理及续运所需要的费用,都属于施救费用。总之,施救费用是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而产生的,有利于保险人减少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因此,这种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施救费用的赔偿应注意的问题[1]
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施救费用的赔偿可以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进行,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本身的赔偿及施救费用的赔偿各为一个保险金额。因此,只要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发生全部损失的同时,又出现施救费用的损失,保险人都应予以赔偿。其次,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对于不合理的部分和不属于防止或减少保险危险所致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再次,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常用“整理费用”一词,它是施救费用的一种,是指保险货物在抵达目的地以前遭受损失,为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进行适当的整理,比如把损坏的货物剔除,以免损失扩大,或对货物包装进行修整加固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即属整理费用,保险人对此费用也是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条件[2]
(一)施救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如果是不合理支出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例如某船舶启航开往L港,中途搁浅,船上部分货物受损。为了获取可观的佣金收入,船方利用在中途港修船期间,将受损货物卸下进行超标准拯救,支出了大量的费用。被保险人事后就该项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以施救费用支出为非必要和不合理为由拒绝赔偿。
(二)施救费用必须是为防止或减少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如果采取行动所为了避免或减少的损失不是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费用不得作为施救费用向保险人索赔。例如,保险人对袋装硅藻土承保一切险,由于包装袋不结实,在从海轮卸到驳船上时发生破裂,被保险人将重新包装的费用作为施救费向保险人索赔。法院判包装不结实是装船前就存在的,这属于货物的“本质缺陷”,属除外责任,重新包装货物不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故保险人有权拒赔。
(三)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施救费用限于由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不包括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被保险支出的费用,包括其本人、代理人和/或雇佣人支出的费用。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并不考虑措施是否成功
只要措施得当,费用支出得合理,即使施救措施不成功,没有达到目的,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这个规定调动了被保险人拯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从而也保护了保险人自己的利益。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赔偿的限度[2]
(一)对施救费用的补偿是在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
施救费用条款是保险合同的补充性契约(Supplementary Engagement),虽然保险人可能已经赔付了全损,但被保险人仍可要求保险人赔偿他为了履行施救义务而适当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是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也是以保险金额为限。故而保险人对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可能达到两个保险金额。
(二)施救费用赔偿中免赔额的适用
如果保险单中规定了绝对免赔额(Deductible),那么免赔额适用于所有部分损失的索赔,包括单独海损、救助费用、共同海损和施救费用的赔偿。同一事故引起的上述各项索赔加在一起,扣除一个免赔额后,由保险人赔偿。但是,与全损有关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并不适用该免赔额。
(三)不足额保险下施救费用的赔偿
如果保险单是不足额保险单,施救费用的赔偿要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偿。如果施救费用发生时,货物的完好市场价值大于货物的保险价值,那么,保险人可不考虑货物市场价值的因素,仍然按照货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所支出的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比较[3]
根据海上货物保险条款,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是分开承保的,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差别:
(一)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采取行动所发生的费用。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救助者采取行动所应取得的救助报酬。
(二)保险人赔偿的前提不同
对于施救费用,无论施救行动是否取得效果,保险人对于合理支出的施救费用均予以赔偿。而对救助费用的赔偿是在救助行为取得效果的前提条件下,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救助报酬。
(三)保险人的赔偿限度不同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可在赔偿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金额以外,最多再赔偿一个保险金额;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也就是说,救助费用与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金额两者相加,不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
(四)是否是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相联系,因而救助费用往往是共同海损费用的一部分,是为了使保险财产及其他财产避免遭受共同危险而自愿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而施救费用的支出往往只是为了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