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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向版权部门投诉上海某高校非法复制教材案
  【基本案情】
  2006年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联合向版权部门投诉,称上海某高校侵权复制其会员单位麦格劳·希尔公司出版的大学教材,接到投诉后,上海市版权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高校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调查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社会福利建设理论与实践》等三种图书,每种复制数量在30本至40本之间,以每本6元至12元的复制成本价提供给学生,该高校一再申辩,称自己只是少量复制选修课程使用的外国教材,只向学生收取印制成本费,仅供本校学生学习使用,因此他们只是行使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权。上海市版权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该高校的复制行为是侵权行为,并据此侵权事实,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图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入,高等院校对各种学科专业的教材,尤其是高水平、高质量的教材有越来越大的需求,一部分学科教材尚且需要从发达国家引进。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在少数院校出现了侵权使用外国教材的现象。本案就是其中一例,对于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高校复制外国教材,只向学生收取印制成本费,仅供本校学生学习使用,这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同时根据我国加入的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参与国家的合法出版物在我国受保护。在本案中,当事人一再申辩,自己只是少量复制选修课程使用的外国教材,只向学生收取制作成本费,仅供本校学生使用,因此他们的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虽然规定了学校可以为教学目的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对于何为“少量复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过本案当事人整本复制外国教材且有一定的复制数量,影响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对该高校作出了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图书以及罚款的决定。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作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发现上海某高校的侵权行为后并没有采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会员的权利,而是通过向上海版权部门投诉的方式来获得行政救济,这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因为本案中侵权行为人复制的教材数量较少,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权利,会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因为诉讼过程的时间比较长,著作权权利人还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这会分散权利人的大量精力。而通过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来寻求行政救济,既快速制止了侵权行为使侵权人得到行政制裁,也避免了一场诉累。图书期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得不偿失的后果,因为诉讼过程的时间比较长,著作权权利人还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这会分散权利人的大量精力。而通过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来寻求行政救济,既快速制止了侵权行为使侵权人得到行政制裁,也避免了一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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