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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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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Money Laundering)

目录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制服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的定义

  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

  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

  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

  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

洗钱的基本过程[1]

  从理论上说,完成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1.处置阶段(placement)。

  处置阶段又称“放置”的过程,是洗钱的开始阶段,该阶段是对来自犯罪活动的财产通过进行有形的处理,并把它投入到清洗系统中。较为常见的形式是把作为犯罪收益的零散现金转化便于控制、隐藏的财产形式。如犯罪分子通过街头零星的毒品交易获取了大量的小额现金,由于这些小额现金既不便于携带,大量的小额现金聚集到一起,还容易让人发现,暴露目标。因此,犯罪分子亟需把小额现金的形式进行转化,于是,他们可以采取把钱存人银行、用钱购买价值较大的各种有价证券。一旦大量的小额现金存人了银行里开立的户头或是转变成便于携带的有价证券,处置的过程就已完成。

  从实践中看,处置过程可以采取多种的手段,如走私大量的货币现金、将赃款转作金融机构存款以便与合法存款混同等。由于现代金融市场的发达,洗钱分子在对犯罪收益进行处置时,从传统的柜台业务、汇款信用卡到新兴的电话银行电子银行,他们可以借助的手段已经越来越多了。

  经过这一阶段后,不法分子就对上游犯罪得来的收益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理后,使得犯罪收益变得更为方便进行交易和隐藏,为以下步骤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成为了整个洗钱活动的基础。

  2.离析阶段(layering)。

  离析阶段又称“分离”、“分层”、“培植”的过程,也有人称其为搅动(agitation)过程。

  离析阶段是洗钱的关键环节,不法分子目标在于经过这一阶段里财产的交易或转移,实现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变换财产的外在形态,使分别置于各处的犯罪所得与其最初的来源脱钩,从而逐步地让犯罪收益的真实性质、来源变得模糊,以求逃避监管。不法分子往往充分利用现代复杂而完备的市场体系,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黄金市场、汽车市场甚至是街头零售业,制造出复杂的交易层次,多次转移或多次交易,甚至不惜采用匿名交易,刻意蒙蔽或规避审计,将非法的资金与其来源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割断。常见的是通过实施以假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虚拟贸易收支或买卖无记名证券等复杂的金融操作,以此来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所有权关系,模糊其非法特征。随着跨国洗钱的出现和发展,洗钱分子在离析阶段所使用的手段、所构筑起的复杂交易层次,足以让人眼花缭乱,简直像一个迷宫。如果这个时期的洗钱活动又在那些所谓的“保密港”(secrecyhavens)、“税收港”(taxhavens)以及其他的洗钱监管死角进行的话,更为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和去向蒙上了层层的迷雾,让监管当局实难分辨和追踪。

  3.归并阶段(integration)。

  归并阶段又称“一体化”、“整合”、“融合”的过程。归并阶段是洗钱行为的完成阶段,在这一阶段,不法分子把经过离析后、一般人难以觉察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名义转移到与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如果离析的过程能够顺利实施,犯罪收益已经与一般的正常收入混同,普通人难以觉察其非法的本来面目。而犯罪分子就可以将以合法面目出现的犯罪收益进行自由地支配和使用,把资金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之中,像一般的商业资金往来过程那样,让“洗净”的资金再次进入金融系统

洗钱常见形式[1]

  洗钱方式多种多样,常见洗钱方式有:利用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利用银行存储、转账、汇兑等掩饰犯罪收益。

  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对个人资产过度的保密限制,这类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指避税型的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特许的例外情况,披露账户信息即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游戏规则。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因有公司保密制度,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非常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利用空壳公司。亦称隐名公司。公司的实名股东往往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而登记成立公司,其对公司的真实情况、运作情况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空壳公司的注册地也主要是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利用现金密集行业。由于银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现金存人银行容易引起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人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现金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或动产。直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转卖套取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通过证券保险业洗钱。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支持下,巨额金融交易瞬间在全球范围内完成,使一些洗钱者正在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股价变化较大且交易难以被调查是他们看中的因素。还有一些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钱。

新型的洗钱形式[2]

  所谓新型的洗钱形式,是指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形式。与传统的洗钱活动相比,利用计算机、因特网电子支付工具等高新技术已经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手段,此外,受利益驱使,一些拥有财经专业背景的人才被吸纳加入洗钱犯罪组织,为洗钱犯罪提供智力支持,这些人利用专业技术为洗钱提供服务,使司法当局反洗钱任务变得更为复杂和艰巨。下面5种洗钱方法就是新近出现的更加隐蔽的洗钱方法。

  1.利用互联网洗钱

  因特网的发展是20世纪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因特网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利用因特网洗钱就是各国反洗钱机构面临的新问题。因特网洗钱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成为表面来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网上银行、网上赌博等网站的存在,涵盖了大多数传统的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因特网洗钱变得十分方便,犯罪分子可以非常轻松地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瞬间就完成了资金的转移。利用因特网洗钱具有登录便利、电子交易迅捷、无纸化、大容量、客户与机构不用面对面接触等特点,从而使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活动进一步隐蔽化、专业化、复杂化,金融机构难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账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并且难以确定网上交易的地点,进而确定管辖也比较困难,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应由哪个地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寻找与洗钱活动有关的书面证据。由于传统的监督方法无法应用,由此极大地增加了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

  2.利用新的支付技术进行洗钱

  新的支付技术如智能卡(SmartCards)(或电子钱包)具有高速、无纸化、大容量等特征。这些特征极大地方便了洗钱犯罪,同时也给司法调查带来了困难。智能卡芯片能以电子形式存储现金,已成为纸币的备选物,尤其当智能卡可以跨国使用时,洗钱风险会大为增加。新支付技术可能被洗钱者利用是由于其本身的5个特性:①无法认定和鉴定利用新支付技术的当事人。②交易的透明水平低。③缺乏查账线索、记录保留及可疑交易报告。④利用了高水平的编码技术(使司法无法介入)。⑤交易不在目前法律规章定义之内。

  3.利用SWIFT系统洗钱

  环球银行(SWIFT)作为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划拨清算组织,为全球银行提供金融数据处理与通讯网络服务。SWIFT系统长期以来是银行间转移资金的最常用手段,由于其用户数量众多,且不阿国家对洗钱控制的法律要求程度不同,加之方便快捷的电子资金转移,客户身份识别的模糊性,使得借助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尤其是进行跨国跨地区的非法资金转移成为现实。SWIFT系统的开放性、电子现金的匿名性、银行服务的不间断性给反洗钱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利用信托方式洗钱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并不构成受托人资产的一部分,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等理由。有些国家,甚至没有规定披露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从而使信托可能被洗钱者利用。如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账户上的犯罪收益汇人该公司的账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5.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帮助洗钱

  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持续努力,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者必须制定更加复杂隐蔽的洗钱计划。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①帮助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②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处置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产转移,在归并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③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销账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④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⑤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此外,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

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3]

  洗钱活动既是其他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的危害日益为公众与国际社会所认识,其危害还具有国际性。具体而言,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稳定

  金融体系是洗钱活动的一个重要链条,洗钱对于金融体系的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洗钱者在洗钱后,有可能通过投资行为而对金融机构进行控制。金融机构一旦被洗钱者控制,那么它就完全不能履行正常的资金配置功能,而成为洗钱者的提款机或者进一步侵犯其他资金所有人利益的工具。同时,被控制的金融机构会使用各种非法手段进行业务竞争。另一方面,洗钱者除了利用正规金融体系进行洗钱外,还频频利用各种非法的金融机构,如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无论哪一个方面,都会扰乱金融秩序。金融机构被洗钱者利用或者参与洗钱后,将面临司法起诉与刑事处罚,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面临严重危机,最终将由于金融传染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2.助长地下经济以及其他非健康经济,降低宏观经济调控效果。

  洗钱者往往把“黑钱”投入各种娱乐场所,如非法赌场、歌厅、舞厅等纯消费场所。这些场所现金流通量大,而且不易为政府部门所有效管治。这些地下经济部门既浪费了社会本来就已经稀缺的资源,又侵害了社会公平竞争,破坏政府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贯彻实施。地下经济还使得一国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失真,从而对政府施政造成负面影响。

  3.加剧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稳定。

  洗钱犯罪天生就与有组织犯罪具有紧密联系,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洗钱者把获得的资金再用于其非法活动,比如恐怖犯罪。这些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与公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的打击对象。2001年,美国遭受的其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袭击就是一起恐怖犯罪,该犯罪背后需要巨大的资金融通。此外,毒品犯罪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其背后有巨大的资金来源。洗钱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巨额资金,两者互相促进。

  综合而言,洗钱犯罪危害甚大,无论是对经济,还是对个人与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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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初本德.地下钱庄问题深度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8.
  2. 李天德等.洗钱与反洗钱的金融学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9
  3. 孔祥毅.中央银行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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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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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rich (Talk | 贡献) 在 2011年8月31日 21:25 发表

吃水不忘挖井人,谢谢分享!

回复评论
113.142.17.* 在 2013年7月9日 09:11 发表

整理的挺好的,谢谢。。。

回复评论
119.147.225.* 在 2014年7月29日 08:28 发表

太棒了,必须顶!赞!

回复评论
161.23.130.* 在 2016年6月9日 04:30 发表

thanks for sharing!

回复评论
(Talk | 贡献) 在 2018年9月19日 15:19 发表

智库就是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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