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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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拟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企业提供的集融资安排、股权持有、企业重整和套现退出于一身的信托计划。与传统的管理层收购相比较 MBO信托满足了收购主体合法性和隐秘性的要求。实现了收购资金合法性的目的。 更由于信托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有利于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所以在管理层收购中被广泛关注和利用。[1]
MBO信托的融资模式[2]
MBO的信托融资模式是指通过信托产品的设计信托计划的发行来融得资金,实现MBO信托目的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借助信托工具实现MBO融资有其独特的优势。
第一.信托模式保障了收购主体的合法性。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法律上的缺陷。
第二,信托模式保障了融资来源的合法性。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这样,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个金融中介,介入了原有民间借贷的过程,给这种借贷活动提供了合法的要素,使得原有的违规借贷行为纳入了合规的借贷行为之中。
第三,信托模式保障了信托各方利益。信托关系一旦确定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中介,有责任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来操作,并监督各方的执行。作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任何违背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MBO实施后,信托投资公司对管理层质押股权负有管理责任,并督促管理层改善公司管理定期偿还所欠的贷款本息。
第四,信托模式有助于实现“多赢”格局。目前社会上缺乏投资方向的资金来源广泛且金额巨大,老百姓迫切需要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储蓄和股票之间的投资工具;另外,国有资本的顺利退出需要大量资金接盘。而MBO信托便可以成为沟通资金供求双方的一道桥梁。此外,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的专业人才信息优势,以股权持有人的身份参与到目标公司监督管理中,既能促进目标公司的健康发展,又能提升信托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从而实现“多赢”。
国内现有MBO信托融资模式[2]
目前,信托在国内MBO中的运用有如下四种模式:单纯提供收购主体模式、单纯提供融资模式、股份收购模式、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模式。
(一)单纯提供收购主体的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参与MBO的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将收购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用于目标公司的收购。然后信托投资公司出面收购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至于管理层对于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通过管理层和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合同进行约定。但这种模式并不涉及为管理层融资。
(二)单纯提供融资的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向投资者(也包括管理层)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将所募集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给管理层,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由此,管理层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具体操作中,为了减少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层会把所受让股权质押给信托投资公司,有时还会寻找外部担保。在银行贷款和发行高收益债券都不可行的现实条件下,这种模式无疑为中国的MBO找到了信托贷款这条融资的阳光大道,从而使得MBO的杠杆融资成为可能。
苏州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精细集团)的MBO就是通过信托贷款得以顺利实现的典型案例。2O02年精细集团决定改制,由集团董事长徐建荣和总经理顾一平两人100%收购,评估收购价高达1.25亿元。为筹集收购款,苏州信托发行了“苏州精细集团管理层收购融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指定用途贷款方式发放给徐建荣和顾一平,由此完成了对精细集团的改制收购。
该模式的弱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因此股权质押合同无效;其二,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用提前辞职的手段将股权变现,挥霍或挪作他用,使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时刻处于巨大风险之中。
(三)股份收购的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向投资者(也包括管理层)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以自己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但此前,信托投资公司与管理层签订协议,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间,管理层或者管理层提议的第三方以溢价(溢价部分为投资者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受让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在具体操作中,为了减少信托投资公司风险,一般要求有第三方担保,在管理层不能以约定价格受让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时,第三方保证受让。
管理层实质持有的股权可以根据信托合同所约定的权限由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管理、运用和处分;管理层按照信托计划将受益权作为偿还本息的质押物。并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将持股分红所得现金累积,形成收购款。
这种模式的一个最大优点是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监督和控制,从而降低信托资金的风险。
庆泰信托为上海上影数码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影数码)设计的MBO就是采取这种模式。2004年上影数码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MBO,即向公司董事长朱永德增发2 500万股股份,占上影数码增资扩股后股权比例的38.46%,从而朱永德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无论从资金上来说还是从其他方面而言,现在购买增发的股份对于朱永德都不是很合适。于是,通过庆泰信托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融资2 500万元,购买上影数码拟增发的股份2 500万股,并约定两年后,朱永德以约定的溢价购买庆泰信托持有的上影数码38.46%的股权,从而完成MBO。
该模式的弱点是,管理层实际上并未出资,导致对管理层激励动力不足,投资者的风险没有和管理层风险实现捆绑,以现金分红方式还本付息,实践上不可行,造成IVIBO信托计划难以完成。
4.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战略投资者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提供收购资金,信托投资公司将资金以贷款的方式给管理层用于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由此,管理层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同时,通过资金信托合同和贷款合同,管理层、战略投资者和信托投资公司之间会形成一个三方约定,即管理层将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份作为贷款的质押物,如果到期管理层无法还款或还部分款项,将根据已实际还款金额的情况,把相应比例的目标公司股份转为战略投资者所有。此外,通过信托贷款期限的设置,完全可以设计出贷款到期时管理层所能还款的比例,从而实现战略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目的。该模式的弱点和第二种模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