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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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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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制定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列报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及其它准则、解释公告。许多现行IFRS体系中的准则以其旧称“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而广为人知。IAS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于1973至2001年间颁布。2001年4月,新成立的IASB决定保留并继续修订此前颁布的IAS,以后新制定颁布的准则则统称为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系列以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到2002年为止,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找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时以新编号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区别于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系列。广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一整套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的准则和解释公告、及由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1]
- 1.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
(1)从形式上来说,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格式、概念、术语都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
(2)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系上实现了趋同,新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准则,它涵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框架结构”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二是具体准则,除少数几个准则外,中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基本涵盖了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涉及的内容。
(3)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和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系也都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即真实性、有用性、重要性原则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方面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在会计政策选择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存货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更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等。
- 2.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会计实务的特点,经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协商,在一些准则内容上保留了一些中国的特色。
(1)会计准则定位的差别。在中国,基本准则定位为部门规章,一项法律规范,除了充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概念框架的作用,其作用更强。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按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它仅仅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不构成会计准则,那么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难以实现其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认可。
(2)在计量属性上,会计准则只是有限制的引入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较为谨慎。一方面,基于现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取得难以确保;另一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阶,因此,中国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慎重考虑也是必要的。
(3)具体准则内容上的差别。《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联方披露》主要差异在于国有企业的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是豁免披露的,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中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6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36可以转回,中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相比,差异有三:一是范围不同。中国对政府补助范围的确定要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小。二是分类不同。新会计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又对政府补助作了补充分类。三是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中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如将专项拨款、捐助和援助,视同国家投资计人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
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的会计标准比较[1]
中国新会计准则,已经与欧洲国家先后采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从形式到实质上的趋同。因此,下面在将中国、国际财务报告和美国会计标准进行比较时,直接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美国会计标准进行比较。
1.制定的基础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以原则为基础的,偏重于原理阐述;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以规则为基础的,重视技术操作。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更多的例外情况,且所涉范畴更广,例如,对林产、电影、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有特别的准则。因此,比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更长,更全面,但也更复杂。
2.制定的目的不同。美国处在一个更为自由的资本市场环境中,企业董事与审计师极容易被不满的投资者起诉,因此,美国的准则制定者认为准则有必要十分明确,规则为基础框架下黑白分明的界线和对注释与原则的广泛规定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与之相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为必须在不同的国家使用,为适应各国具体情况的不同,其提供了更多选择。因此,原则为基础的标准框架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一需求。
3.具体内容上的区别。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准则的细节上,如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大多数情况要费用化,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允许等等。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企业合并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 4)——保险合同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 8)——经营分部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金融工具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合营安排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其它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IFRS 14)——监管递延账户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IFRS 14 15已经有了 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