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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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的利得,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设置明细账户并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本年度1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决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A公司以下列资产与B公司进行交换:原材料的账面余额30万元的,公允价值35万元,已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20万元,公允价值25万元,已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40万元,公允价值32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B公司以一项专利技术与A公司进行交换,该项专利技术账面余额10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该项专利技术未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为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A公司支付给B公司59 900元补价,并支付5000元运输费,双方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均为17%,以存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价格。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000
累计折旧 100 000
贷:固定资产 400 000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1 107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固定资产清理 300 000
银行存款 85 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20 000
- ↑ 戴新民,顾远.会计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