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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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或部分收购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银行(不包括中央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为了改善其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资产的风险,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处理,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向市场发行证券,从而转换成自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银行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浪潮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起,不仅为金融市场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它也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1]
我国金融市场尚属欠发达,各种中介机构、投资机构运作不够成熟.就资产证券化而言,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必要参与者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探讨研究出适合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各类基础资产证券化中,为了实现发起人的具体目标.有不同的交易模式,主要分为表内模式、表外模式和离岸模式三种。
(1)表外模式是最彻底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SPV将购买的资产组合构成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证券。真实出售资产使资产从发起人资产负债表完全移出,形或破产隔离,有效实现了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目标。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还缺少像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等SPV性质的机构,因此表外模式暂不可行。
(2)表内模式是由发起人直接发行证券,因此不能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风险未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转移。表内模式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较大的融资需求,因此该模式适用于发起人融资需求大于风险管理需求的情形。对商业银行而言,最重要的目标是实现风险管理。因此该模式也不适用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3)离岸模式是被许多本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的国家的企业所采用,它是以国内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在海外设立发行机构和中介机构,在海外实施信用增级并融资。离岸模式的优点在于弥补了国内缺乏SPV性质的机构的不足,同时还扩大了资产证券的需求面。但是该模式的缺点之一在于存在外汇管制和外汇风险。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该模式可以成为商业银行未来资产证券化探索的模式。
因此,以上任何一种模式单一的运行都是不可行的,商业银行应该将表内模式和表外模式结合起来.具体的方法是对于类似抵押贷款这类现金流稳定的安全性高的资产,可以采用表内模式,即由银行充当发起人发行证券,在这样风险性较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实现更多收益。而对于不良资产等基础资产状况不易把握,预期收益不稳定的资产,银行可以将其真实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即实施表外模式。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发行以未来收益为支持的证券。这样一方面使银行获得了破产隔离的保护,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缓解了银行流动性危机。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2]
- 宏观分析
(一)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方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但资本市场内部各种筹资方式的发展极不平衡。我国的企业债券信用差、品种单一,难以形成市场热点,这些缺陷直接造成了债券市场的严峻现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由于缺乏投融资渠道,大量资金被迫流人容量有限的几个市场,造成国债、股票市场的异常火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债券的信用较差,投资者对其深具戒心。就这一点出发,资产支持证券恰能弥补企业债券的不足,因为,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具有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的特点。
(二)从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方分析。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内容在于风险转移、信用创造、及流动性创造,资产支持证券的生命力在于其可比风险程度下的价格优势。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利率被行政性的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一方面大部分经济主体被排斥在金融市场之外,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银行等有限的金融机构成为市场的垄断者,具有相对充足的资金来源,丧失了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进行融资的动力。
- 微观分析
1、评级问题。
信用评级对资产证券化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信用评级环境亟待优化,信用评级结果没有体现出风险与收益的相关性,对风险的揭示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虚假审计报告、逃废债现象严重、评级管理混乱,还没有构建m一个相对完善的、可信赖的信用评级制度。
2、风险问题
1)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2)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4)信用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三)会计、税收、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会计确认问题、发行证券的税收问题以及债权转让等的相关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及建议[2]
(一)建立完善信用评级机制;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应尽快制定有关SPV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
(三)明确审批、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法规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指导、监督其实施;
(四)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解决市场约束问题,同时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修订有关规定,逐步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五)建立规范的担保与评级中介服务机构;
(六)调整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及现实情况,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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