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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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指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维护正常结算秩序。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怪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撤销。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此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