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周期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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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周期金融监管是指金融资本监管随着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转化而变:在经济扩张时期,商业银行应累积较多的资本,计提更多的拨备以应对经济衰退时期的需要;在经济衰退时期,可以适当降低对商业银行资本的监管标准,促使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推进经济的复苏。逆周期监管也被通俗地理解为“以丰补欠”。
巴塞尔委员会确立了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整体框架,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模块: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建立与信贷超常增长挂钩的超额资本要求(countercyclical buffer)。
逆周期金融监管体系,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来人类社会力图平抑经济周期性波动努力的新发展。周期性波动是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克服的痼疾,与本质上属于事后反应的相机抉择的财政货币政策相比,财政自动稳定器和逆周期金融监管体系因属于事前防范而有其优越性。由于周期性经济危机必定表现为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最大限度降低金融体系和市场的波动性也就成了降低经济波动性的关键所在。由于中国在这次全球性金融经济危机中的上佳表现,这两年经济过热现象日益明显,信贷超高速扩张,中国金融业的风险正在积累。相应的,防范风险的必要性、紧迫性也与日俱增。
第一,资本充足率。为降低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资本监管要求应随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应时而变。即在景气阶段收紧资本监管要求以抑制信贷扩张冲动,在萧条阶段放松资本监管要求以扭转信贷紧缩趋势。调整资本监管要求,不仅仅限于资本充足率,还包括质量要求,即在景气时期,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中核心资本占比应较高;在萧条阶段则允许商业银行更多依赖附属资本来补足资本。
第二,不良贷款率。在景气时期设定较低的不良贷款率监管指标以抑制信贷扩张,在萧条阶段则提高该项指标以刺激放贷。
第三,动态拨备覆盖率。在逆周期监管体系下,景气阶段提高对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萧条阶段适当降低此项要求,这能使商业银行在景气阶段计提的较多资金以用于萧条阶段弥补贷款损失,从而收“以丰补歉”之效。
第四,流动性比率。流动性比率的逆周期监管是指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和动态化的流动性监管。即在挤兑风险较低的景气阶段适度降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让商业银行拥有更多资金投入经营;在萧条阶段要求商业银行持有较高流动性比率,保持充分的流动性,以便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
第五,混业经营。在景气阶段严格控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相互转移,不断积累;在萧条阶段则可以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入来源多元化,减少萧条阶段的金融机构倒闭。同时,在任何时期都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并表监管。
第六,薪酬激励机制。巨额不良资产得以形成,很大一部分源于金融机构员工的道德风险;而他们的道德风险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衡的薪酬激励机制所激发的,具体说来就是员工“负盈不负亏”。从上世纪70年代西方金融机构大肆向发展中国家放款,最终以80年代席卷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而告终,到余波未尽的次贷危机,大家都看到了金融机构薪酬机制失衡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及其后果。有鉴于此,逆周期激励监管机制当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动态的、持续的、跨周期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平滑经济周期对银行员工薪酬的影响,协调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薪酬激励监管重点,是在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安排中引入风险抵扣机制、风险延期机制和风险支付机制。